控方第四名證人是一名市民證人,他並非案中被告,由於法庭按控方要求頒下匿名令,這名證人只能被以 X 代稱,他的其他身分細節不能被披露,X 進出法庭時庭內不能有他人,證人席也被不透明屏風包圍。X 的主問和盤問在2023月5月9日一日內完成。審訊以英文進行,法官、檢控官、律師庭上發言均為英語,證人——除本身是大律師和選擇自辯的劉偉聰外——均以粵語作供。以下是根據問答內容整理的案情。
X 的出現主要為控方呈堂在2020年5月8日新界西第二次協調會上,他錄下的11段錄像和2段錄音。其中的關鍵是戴耀廷親口確認:其他四區都取得共識、新界東協議中有關否決權的條款是用「會運用」,否決預算案的目的是五大訴求,且建議為免協議複雜,就不寫到解散立法會的内容。
X,自稱只是「做區的人」,沒有特別支持民主派——有時支持有時不支持,也會偶爾與建制派人士食飯,不認為自己有任何特別的政治傾向,至今沒有加入任何政黨。
X 聲稱在2020年5月前的多次民主派人士飯局中聽到戴耀廷講述「35+」的概念和目的,不過,他「確實不記得」最早是何時——大概2019年聖誕後到2020年農曆新年前,也不記得這樣的飯局有多少次——「大概應該兩個月一次啦」,不記得是誰要邀請他出席飯局——「是不同的人」,不記得飯局上除了有戴耀廷還有誰——「每次場合都是不同的組合」。
X 說這些飯局「主要都是聊下分享下當時的政治」,不過沒有人要求他分享。
代表何桂藍的辯方大律師 Trevor Beel 問他:你確認這些飯局不是你自己想像出來的吧?
X 答:「不知道為什麼要幻想,這個是事實。」
X說,戴耀廷在這些飯局中「說35+目的就是想要得到立法會過半,癱瘓政府,逼特首落台」,「立法會得到過半議席,就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兩次,就可以逼特首落台」。不過及後,代表何啓明的辯方大律師阮偉明向他指出,戴耀廷從來沒有講過「推翻政府」,X 在給警方的口供中也沒有講過戴耀廷有講過「推翻政府」時,X 說:「他說要逼特首下台,我理解就是逼特首下台就是要推翻政府。」
2020年5月初,X 說「人民力量」的梁家聲邀請他一同出席5月8日的新界西協調會議。
X 說自己2017、18年在地區上認識梁家聲,一開始形容梁是他的朋友,並說自己由頭到尾都無意參加初選,只是梁有意參選新界西(X 一度説錯是新界東),所以叫他一起去協調會。會議前,X 買了一枝錄音筆和一個「手機差不多(大小)」但是無法直接觀看重播圖像的攝錄鏡頭,準備在5月8號的會議上進行攝錄。
根據 X 在今年2023年2月、初選案開審之後給警方的第三份口供,他說「我曾經講過,在2020年初,我同戴耀廷交談當中知道,戴耀廷將會透過舉辦民主派初選、從而日後在立法會入面有足夠票數否決行政長官的財政預算案,最終可以令行政長官落台。所以當時我懷疑這次的民主派初選係可能會觸犯法例,於是我就在2020年初就買了一些錄影錄音的器材,希望將來有機會錄下有關搞初選的東西給自己研究」。
在控方主問的時候,X 說他想錄下東西來「了解」,是因為覺得戴耀廷的目的「很有問題,不是為社區做事」,並在答法官李運騰的提問時表示「不認同是打算提供給警方」。
在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辯方大律師沈士文盤問下,X 堅稱自己受邀出席5月8日的會議之後才去買器材、目的就是錄5月8號的會議,但他又不記得自己是在什麼日子買下這些器材。X 又說當時並沒有想到錄下這些素材是要做關於香港政治狀況的什麼研究,「純粹想給我自己了解」。
法官李運騰追問 X 究竟是想做什麼「研究」,X 說「他提說要入到立法會,入到立法會否決預算案,跟着就可以逼特首落台,以我瞭解這件事會不會有問題呢,我就是想瞭解這件事」。
那為什麼要帶兩樣器材呢?錄像的時候不就可以錄音嗎?X說「買那兩樣東西就是為了清楚記錄,有影像有錄音,加深我瞭解、記憶」,「大家都知有時錄影和錄音效果不同,錄音筆清晰錄到」。
那為什麼不直接用電話錄呢?「首先我手機有機會會有信息時停,我不想有敏感資訊擺在我個人手機」。
而且X早有兩手準備要在5月8號會議上錄音錄像這件事,也並沒有告訴邀請他去開會的「朋友」梁家聲,因為 X 「不認為需要,為什麼要跟他說?」
法官陳仲衡問: 你當時懷疑初選犯法喔,你和梁的關係不足以讓你提醒他嗎?
X答:「你說的是關於35+?我都不肯定是否有犯法,所以都沒有跟他講。」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問:「那就是在2020年5月8號,你是不是當他是朋友?」法官李運騰:「就是你會在乎他。」
X:「那,我只可以說,不算囉。」
5月8號在元朗一個區議員辦公室舉行的協調會議上,X 並沒有問過主持或參與者他是否可以錄音錄像就直接開始攝錄。他完全不同意自己是在偷錄,也不覺得自己有侵犯任何人的私隱:
「現場沒有人提過不給錄音這件事」,「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們知道,(錄音筆)我就擺在袋子裏面」,「(鏡頭)我全程都拿在手上,也有擺在檯面,有周圍拍」,「我沒有不想讓人知道,當時我拿着機器,都相對算是大方啦」,「現場都好多人拿着電話周圍……」,「我都說了不是什麼秘密,我是光明正大拿着機器周圍拍」。
不過庭上播放的6分鐘(11段全長2小時)片段中,畫面非常不穩定,甚至鏡頭不時對上天花板、地板、打橫打斜,連 X 自己事後播片來看「自己都頭暈講真」。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問他如果是想拍攝來做研究資料,不是想拍得穩定些嗎?X說自己並非專業攝錄人士。
拍攝完5月8號的會議之後,X第二天就有用電腦開來看過自己的攝錄成果,之後「起碼是播了兩三次」,又說自己想找法律上有關的東西來「研究」是否違法,但找不到;看過幾次片之後,他「個人覺得就可能他(戴)這樣搞就有機會是違法囉」。
即便有此懷疑,X 還是出席了新界西的第三次協調會議,「打算聽清楚」,不過這次他並沒有攝錄,「既然第一次錄了,我相信内容都差不多,就不覺得要錄多一次」。
6月30日深夜,國安法通過並在香港實施,X 沒有即時將手頭上的錄音和錄像交給警方,而是等到了初選7月投票日都過了,在2020年9、10月才用「匿名寄」的方法,將一隻載有11條錄像和2條錄音的光碟交給了警方,因為「國安法通過了,很多官說這件事違法」、「想幫警方調查,就不想自己身份曝光、麻煩」。
2021年4月29日,距離初選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次提訊前大約一個月,X 說有警察上門,要求他協助調查,他就同警方錄取了第一份口供,並沒有提及自己就是向警方報料的人。
不到一周之後,2021年5月4日,X 說應警方邀請,他到將軍澳警署錄取第二份口供,這次,警方把那11條影片和2段錄音都給他看和聽,但 X 仍然沒有向警方承認自己就是攝錄者。根據口供記錄,X 只是說影片内容與他在2020年5月8號會議上所見相同,而錄音也都讓他記起當日會議的情景。
直到2023年2月底,案件已經正式開審超過兩個星期後的第三份口供中,X 才向警方確認自己就是攝錄者和報料者——「之前第一次第二次我都不敢認的」,「應該是今年年初,那麼呃,我上網見到被人曝光出來啦,所以就……」
X 說自己後來還有使用那兩個器材攝錄一些他已經不記得内容的「活動」,發現器材壞了,就在2022年將器材丟棄。他說自己並沒有因為攝錄和提供這些會議的影片和錄音而獲得任何報酬,也不是基於任何人的指示去做攝錄。
「未來會因此得到報償嗎?」代表何桂藍的辯方大律師 Trevor Beel 在盤問的最後問 X。
「政府頒個好市民獎給我?不知道喔。」X 說。法官也笑。
主控為 X 申請證人費,法官陳仲衡說:這不是一個報酬。